第一條 | 中華電信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協助勞工董事正確行使法定職權,發揮功能並配合本會會務發展,依據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之決議,訂定本組織規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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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 本會勞工董事諮詢委員會(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)設委員十九人,由本會理事會推派之。互選一人為召集人,主持會議。 擔任勞工董事者,不得為委員。 |
第三條 | 諮詢委員會職權如下: 一、決議勞工董事應於董事會會議中提出之各項提案,以維護會員權益。 二、聽取勞工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後之詳細報告。 三、決議勞工董事應提供之有關員工權益、企業經營等相關資訊。 四、協助勞工董事於董事會會議中,依諮詢委員會之議決內容,捍衛員工權益。 |
第四條 | 諮詢委員會至遲應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)召開各該次董事會(含臨時董事會)前三日召開會議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 諮詢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之,勞工董事應親自列席。 委員經諮詢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得邀請相關之人員列席共同參與討論。 |
第五條 | 前條出列席諮詢委員會人員知悉中華電信公司董事會業務之機密,負有保密之義務。 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勞工董事所提書面報告,應送交本會理事會。 |
第六條 |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會理事會有權解除其職務,並重新推派委員: 一、委員連續兩次無故未親自出席委員會,經本會監事會查證屬實。 二、委員未依第三條規定履行其職責者。 |
第七條 | 委員與理事會任期同,任期屆滿並得由理事會推派連任之。 |
第八條 |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