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電信工會各項規章 模範勞工暨優秀會務人員選拔要點

第一條 本會為表揚模範勞工暨優秀會務人員努力工作,積極參與工會活動並關心公共事務,建立公平正義社會,特訂定本要點。
第二條 凡電信員工,已參加本會為會員一年以上(以直接從事基層勞動之員工為優先,如以現任各級工會幹部身份當選者,其當選名額比例,不得逾總名額四分之一,但具特殊績效者不在此限),經入選為本年度分會模範勞工,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及一般條件一項以上者,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勞工。
基本條件:
1.實際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,敦品勵行敬業樂群,足為楷模者。
2.於近五年服務期間無任何懲處紀錄者。但因執行公務或因工會活動致懲處者,不在此限。
3.無違反本會規章之情事者。
4.最近5年內未曾當選模範勞工。 一般條件及評分比:
1.在事業機構工作或工運上有特殊貢獻或發明,有具體事實,足堪認定者(20%)。
2.堅守工作崗位,犧牲奉獻,工作成績特別優良,考核獎勵有案者(20%)。
3.參與有關勞工、工運服務等社會公共事務有優越表現,足為楷模者(30%)。
4.辦理工會會務事項,成績卓著者(30%)。
以上各項必須詳舉近五年發生之事證,並將證件原本(或影本)裝訂成冊。
第三條 凡本會或所屬各分會會務人員(含外聘、會員調專或調兼),會務工作服務年資滿3年以上,且最近5年內未曾當選優秀會務人員者。但會員調兼或工會幹部兼任會務人員者,須有每周至少累積三日以上駐會辦理會務之事實。
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,得選拔為本會優秀會務人員。
1.具有工會會務專業性,對工會或工運有特殊貢獻者。
2.堅守工作崗位,適時完成上級交辦事項有優越表現者。
3.辦理工會各項活動表現優異者。
第四條 選拔名額:
1.模範勞工:名額為八十人,各分會應選代表按各分會會員人數與本會會員總數之比例核算之。但每一分會至少須產生一人。
2.優秀會務人員:本會暨所屬各分會會務人員共選拔十人。
第五條 選拔方式:
一、模範勞工:
1.模範勞工之選拔,應由小組推薦填妥選拔表(如附件)後,送分會理事會依據本要點進行初審。
2.模範勞工候選人經初審會議出席人員評選,以最高分為當選,並由出席人員於選拔表簽名或蓋章,送本會複審小組審查合格方為有效。
3.各分會初審入選之模範勞工,除依規定名額送本會複審小組審查外,限於名額而事蹟優良者,得由各分會自行表揚。
二、優秀會務人員:
1.優秀會務人員之選拔,本會部分由理事長提報送本會複審小組選拔;分會部分由分會理事長提報分會理事會通過後,送本會複審小組選拔。
2.經本會複審小組審查評選後,限於名額而事蹟優良者,得由本會、各分會自行表揚。
本會複審小組由本會全體理事、監事會召集人暨秘書長組成。
第六條 主管機關或上級工會須本會推薦模範勞工參加選拔或表揚時,推薦期限如於本會複審後,由本會複審小組自模範勞工中評選產生。但如於本會複審前,則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逕行提報推薦人選。
第七條 各分會應將初選通過之選拔表於規定期限前寄送本會組訓處彙辦,逾期概不受理。 經本會複審小組審查通過後,如發現有不良紀錄或最近五年曾當選者,即取消資格、收回獎狀、獎金及獎牌或獎盃,並不予遞補所缺名額。若在表揚大會及出國參訪活動前,臨時因故無法參加表揚大會及出國參訪活動,所缺名額將由分會再進行遞補。
第八條 當選本會模範勞工及優秀會務人員者,給予下列之獎勵:
一、本會舉辦之表揚大會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、獎金及獎牌或獎盃。
二、參加表揚大會期間,由本會函請事業機構核給公差假,並由本會予以接待及安排參觀活動。
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